【溺死鬼三度憐憫替身而放之,後被派做土地公。】
李正,松陵人,業漁,居一港甚僻。
一夕得魚,沽酒獨酌。
俄有一人立門外。
正曰:「子何來?」
曰:「予鬼也,喪此水中數年矣!見翁獨酌,欲覓一杯耳。」
正曰:「子欲飲,可入坐。」
鬼遂入,對酌;後,因而常至。
越半月,鬼謂曰:「明日代我者至矣!」
問何人?
曰:「駕船者。」
明日伺之,果一人駕船來,然略無少礙。
晚,鬼至。
正曰:「何不代去?」
曰:「此人年少喪父母,養一幼弟。吾害之,彼弟亦不能生,故釋之。」
又半月,鬼入曰:「明日代我者至。」
次日,果一人來岸,徘徊數轉而去。
鬼至,復問:「何以不代?」
鬼曰:「此人有老母無依,故釋之。」
正曰:「子有此心,必不會久墮泉下。」
又數日,鬼曰:「明日一婦代我,特來拜別。」
次日伺之,夜晚有婦人臨岸,意欲下水,復登岸去。
鬼又至,正曰:「何以捨此婦?」
曰:「此婦懷孕在身,若損之,是二命也。予為男子,沒水濱數年,尚無生路,況此孕婦,何日超生?故又捨之。任予魂消魄散於水中,誓不敢損二命也。」潸然淚下。
別數日,前鬼緋袍冠帶,侍從甚眾,來辭正曰:「上帝以吾仁德好生,敕為本處土地。」言訖不見。
(清 史潔珵《德育古鑑-存心》略釋)
顏光衷曰:「寧自忍而不忍人,一而至三,此心不變,善根定矣!墮鬼道者猶能感天,況生人哉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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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劉宋高僧釋僧璩的故事。】
釋僧璩俗姓朱,吳人,出家為僧業弟子。
總通眾經,尤明《十誦律》;善史籍,工文藻。
僧璩始住吳地虎丘山。
宋孝武帝欽其風聞,勅至京師,為僧正悅眾,居中興寺。
時有沙門僧定自稱得不還果。
僧璩集僧詳斷,令僧定現神足通。
僧定云:「恐犯戒,故不現。」
僧璩曰:「案律文,有四因緣得現神足:一斷疑網,二破邪見,三除憍慢,四成功德。」
僧定既虛誑事暴,即日被擯。
僧璩仍著《誡眾論》以示未來。
僧璩既學兼內外典籍,又律行無疵,故道俗歸依,車軌相接。
少帝准從受五戒,豫章王 子尚崇為法友,袁粲、張敷並一遇傾蓋。
後,僧璩移止莊嚴寺,卒於所住,春秋五十八。
嘗述《勝鬘經》文旨,又撰《十誦羯磨比丘要用》(或名《十誦僧尼要事羯磨》),今行於世。
(南朝梁 慧皎《高僧傳》略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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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衛國有一長者名弗奢,有二女。
一女出家,精進修行,得阿羅漢;另一女邪見誹謗,不信佛法。
時,父語此不信之女:「汝今若歸依佛,我予汝一千金錢;若至歸依法、僧並受持五戒,當予八千金錢。」
此女於是便受三歸五戒。
不久之頃,此女命終生天,來向佛所,佛為說法,得須陀洹。
比丘問言:「此天女以何業行得生於天?」
佛言:「本為人時,貪父金錢,歸依三寶,受持五戒。由此因緣生天,再於我所,聞法得道。」
《雜寶藏經》試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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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弟媳先進門管家,兄後娶,不讓妻接掌家權。】
李光進之弟光顏,先其兄娶,母委交弟婦以家事。
母亡後,光進娶。
弟婦籍記資財貯物,納交鑰匙予嫂。
光進命還之,曰:「弟婦曾事奉母,且母嘗命之主管家事,不可改。」
因相持泣,乃如初。
(清 史潔珵《德育古鑑-和睦》略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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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孫稚死後回陽間的故事。】
晉世孫稚字法暉,齊國 般陽縣人。
父孫祚,為晉太中大夫。
稚幼即信奉佛法。年十八,以咸康元年八月病亡。
祚後移居武昌。
至咸康三年四月八日,沙門于法階因佛誕日,與眾遊行佛像,經祚家門,夫妻大小出門觀看。
祚見稚亦在人眾之中,隨侍像行。
稚見父母,跪拜問安,隨共還家。
時,祚先有病,稚云:「無他禍祟,自不護理所致耳,五月當癒。」言畢辭去。
其年七月十五日稚復歸,跪拜問安悉如生時。
稚說其外祖父為太山府君,見稚,說稚母名曰:「汝是某甲兒耶?未應來,哪得至此?」
稚答:「伯父帶我來,欲以代受譴。」
府君推問稚伯,欲鞭罰之,稚救解方免。
稚兄容,字思淵,時在其側。
稚謂之曰:
「吾雖離故形,但在優樂處,僅讀書,無需他作,願兄勿復憂也。
兄但勤精進,常念修善,福自隨人矣!
我二年學成,將生國王家。
同輩有五百人,今在福堂,學成皆將生第六天。
我本亦應上生,但以解救先人因緣纏縛,故獨生王家耳!」
咸康五年七月七日,稚復歸;說邾城當有寇難。
事例甚多,悉皆如言;家人秘守,故無傳者。
稚又云:
「先人多有罪謫,宜為作福。
我今受身人中,不須復為營福,但救先人也。
願父兄勤作功德。
修福供食時,務使鮮潔。
一一如法者,受上福;次者,次福;若不能如法,徒費設耳。
當使平等,心無彼我,其福乃多。」
稚未還時,祚有婢忽病近死,周身皆痛。
稚云:「此婢欲叛,我已予鞭,不復得離去耳。」
推問婢,云:「前實欲叛,與人期約,日將至,而止住。」
(南朝齊 王琰《冥祥記》清 弘贊《六道集》略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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