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弟媳先進門管家,兄後娶,不讓妻接掌家權。】

 

李光進之弟光顏,先其兄娶,母委交弟婦以家事。

母亡後,光進娶。

弟婦籍記資財貯物,納交鑰匙予嫂。

光進命還之,曰:「弟婦曾事奉母,且母嘗命之主管家事,不可改。」

因相持泣,乃如初。

 

(清 史潔珵《德育古鑑-和睦》略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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