葉夢得依法律鼓勵民間收養因水災被棄養的孩童。】

 

葉夢得武昌,值遇水災,雖盡發常平所儲以賑災,但遺棄孩兒,則無由處之。

詢左右曰:「民間無子者何不收養?」

答曰:「患既長,親或來相認。」

 

閱法例,有曰:凡災傷遺棄小兒,父母不得復取。

即作空白領養券數千,內具載本法。

凡領養者,皆使自明所從來,書券給之,官為籍記。

因此而活小兒,凡三千八百人。

 

(清 史潔珵《德育古鑑-救濟》略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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