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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登原註定可中狀元,官至丞相,因貪女色及財產,被削去祿位。】

 

李登,年十八,為鄉貢首。

後,年五十,仍不第,詣請法師入冥勘之。

師為叩梓潼帝君,見一吏持籍示曰:

李登初生時,賜以玉印。

 十八歲魁鄉薦,

 十九作狀元,

 五十三位至右相。

 緣,得舉後,覬覦鄰女張燕娘,繫其父張澄於獄。

  以此罪,十年,降第二甲。

 嗣後,侵奪兄李豐屋基,至於訴訟

  以此,又十年,降第三甲。

 長安邸,淫良人婦氏,成其夫白元之罪。

  又十年,降第四甲。

 復盜鄰居室女王慶娘,為惡不,已削其籍矣!」

師以語愧恨而死

 

(清 史潔珵《德育古鑑-性行》略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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