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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李登原註定可中狀元,官至丞相,因貪女色及財產,被削去祿位。】
李登,年十八,為鄉貢首。
後,年五十,仍不第,詣請法師入冥勘之。
師為叩梓潼帝君,見一吏持籍示曰:
「李登初生時,帝釋賜以玉印。
十八歲魁鄉薦,
十九作狀元,
五十三位至右相。
緣,得舉後,覬覦鄰女張燕娘,繫其父張澄於獄。
以此罪,延十年,降第二甲。
嗣後,侵奪兄李豐屋基,至於訴訟。
以此,又延十年,降第三甲。
於長安邸,淫良人婦鄭氏,成其夫白元之罪。
又延十年,降第四甲。
復盜鄰居室女王慶娘,為惡不改,已削其籍矣!」
師以語登,登愧恨而死。
(清 史潔珵《德育古鑑-性行》略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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