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十業能令眾生得醜陋報:

 

 一者,好行忿怒。

 二者,好懷嫌恨。

 三者,誑惑於他。

 四者,惱亂眾生。

 五者,於父母所,無愛敬心。

 六者,於賢聖所,不生恭敬。

 七者,侵奪賢聖資生田業。

 八者,於佛塔廟斷滅燈明。

 九者,見醜陋者,毀呰輕賤。

 十者,習諸惡行。

《佛為首迦長者說業報差別經》

 

何業獲報醜陋?有十種業。何等為十?

 

 一、恒起瞋忿。

 二、恣縱慢心。

 三、不孝父母。

 四、恒恣貪癡。

 五、毀謗聖賢。

 六、侵奪凌逼。

 七、盜佛光明。

 八、戲弄他醜。

 九、壞佛光明。

 十、行非梵行。

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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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譯本開合稍異,試開釋:

 

長相醜陋之因有:

 

 常生氣

 常起傲慢心

 常嫌惡他人

 以不實之事惑亂他人

 觸惱眾生

 對聖賢不敬而毁謗

 侵逼聖賢資產

 不孝父母

 放縱貪欲

 壞佛光明 (使供佛燈燭亮度變暗乃至全無)

 盜佛光明 (供佛亮度未減,但也做他用)

 對長相醜陋者不敬

 常做壞事 (非梵行:狹義指邪淫,廣義指一切惡行)

 

註:

凌:原文為[夌欠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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