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陶繼之枉殺無辜,一個多月後,得怪病而死。】
劉宋 元嘉年中,李龍等夜行劫掠。
於時,丹陽 陶繼之為秣陵縣令,微密尋捕,遂擒李龍等。
取李龍引出一人,是太樂伎。
李龍劫掠之夜,此伎與同伴至他宅宿,共奏音樂。
陶不詳審,將之列入,隨案上呈。
後,所宿主人與眾賓客皆相明證,陶知枉濫,但文書已行,不欲自為反正。
遂與諸劫,於郡門斬之。
此伎聲樂精湛,又明辨慧。
將死之日,親鄰熟識來看者甚眾。
伎曰:「我雖賤隸,但少即慕善,未嘗為非。我實不作劫,陶令應當具知,卻枉相殺害。若死無鬼,則已;有鬼,必自陳訴。」
便彈琵琶,唱歌而就死。
眾人知其冤枉,莫不落淚。
月餘日,陶夢此伎來至案前,云:「昔,冤枉被殺,實所不甘,已訴之得理,故今取君。」
便入陶口,下至腹中。
陶驚寤,俄而倒仆,狀若瘋癲,良久方醒。
有時發作,輒曲頭反著背,四日而亡。
亡後,家便貧困,一兒早死,餘有一孫,窮寒路中。
(南北朝 顏之推《還冤志》略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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