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令貪圖賄賂,屈打成招,後染怪病,受盡折磨而死。】

 

定遠縣有富翁死,而其妻掌家。

所遺數萬金,叔欲之;不與,告縣。

使人密囑曰:「追得若干,願與均分。」

縣令某立拘其嫂,嚴刑考訊,悉追出之;果得其半。

其婦積恨而死。

 

罷歸,一日晝寢,忽見前婦持一小鱉,掛於床上,倏然不見。

未幾,遍身生疽,如鱉狀。以手按之,頭足俱動,痛徹骨髓。晝夜號呼,踰年而死。

 

(清 史潔珵《德育古鑑-交財》略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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