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鎡殺三雛鳥,即需償命。】

 

有童子名程鎡,與同族弟兄捉樹上鵓鳩。

議定上樹者得其二,在樹下者得其一。

及上樹取得三鳩,則樹下者皆取去。

追奪,不肯還,遂併取三鳩,擲殺之。

 

夜夢二青衣執牌來捉云:「有人命事。」

避走約二里許,竄入觀音大士殿中,見大士儼然在焉,二青衣亦追至。

訴於大士曰:「我未嘗殺人,何為捉我?」

二青衣出牌示曰:「是三鵓鳩相告,今須同去理會。」

辯曰:「鵓鳩不過小禽,何足償命?況我本與彼約,彼人負約,致我生忿而擲殺之,則罪不獨在我也。」

大士曰:「鵓鳩若大,損犯禾苗,則汝殺之,其罪稍輕。今既初生,未嘗有過,汝今殺之,理須償命。況彼人雖負約,而致之死地者,實汝罪也。但念汝年幼,未有成立。」

因命二青衣寬其限至十二年後,某日某時,再來追之。

二青衣奉大士命而散,亦遂寤。

 

至十二年後,經商於淞江,至期忽自立於秀野橋下而斃。

 

(明 智旭《見聞錄》略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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