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不可殺生祭祀,因為會徒增亡者罪過,應使用素食花果。】
錢塘 金某者,齋戒虔篤。
以疾卒,附一童云:「善業日淺,未得往生淨土。今在陰界,然亦甚樂,去住自由。」
一日,呵其妻子云:「何故為吾墳墓事,殺雞為黍?今有吏隨我,稍不似前之自由矣!」
子婦懷妊,因問之。
則曰:「當生男無恙。過此復當生男,則母子雙逝。」
予謹記之,以候應否。
俄而生男。
復妊,復生男,男隨斃,母亦隨斃。
乃知一一語皆不謬。
然則為父母殺生,孝子豈為之乎?
(明 蓮池大師《竹窗隨筆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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