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法義修行前到地獄一遊的故事。】

 

華州 鄭縣 張法義,年少貧野,不修禮度。

貞觀十年,入華山伐樹,見一僧坐巖穴中,法義便就與語。

會天晦,久坐不能歸,因宿焉。僧設松柏末以食之。

僧謂法義曰:「貧道居此久,不欲外人知。檀越出,慎弗言相見也。」

又為說:「俗人多罪累,死皆入惡道;誠心懺悔,可滅之。」

乃令浴洗清淨,被僧衣,為懺悔。旦而別去。

 

至十九年,法義病死,埋於野外。貧無棺,以薪柴瘞之。

七日乃蘇,自推去而出。

歸家,家人驚愕,審問,知復活,乃喜。

法義自說:

 

初死,有兩人來取,乘空南行,至官府。

入大門,又巡巷,左右皆是官曹,門閭相對,不可勝數。

法義至一曹,見官人遙責使者曰:「此華州 張法義,本限三日至,何因乃淹七日?」

使者曰:「法義家狗惡,兼有咒師神見打,甚困。」袒而示之背,背皆青腫。

官曰:「稽過多咎,予二十板!」

言杖亦畢,血流灑地。

官曰:「可帶法義過錄事。」

錄事署發文書,令送付判官。

 

判官召主典,取法義案。案簿甚多,盈一床。主典對法義前,披檢之。

其簿多先朱筆勾畢。有未勾者,主典則錄之曰:「貞觀十一年,法義父使刈禾,反顧,張目,私罵。不孝,合杖八十。」

始錄一條,即見巖穴僧來。判官起迎,問僧何事。

僧曰:「張法義是貧道弟子。其罪並懺悔滅除,天曹案中已勾畢。今枉追來,不合死。」

主典曰:「經懺悔者,此處亦勾了。至如張目罵父,雖蒙懺悔,事未勾了。」

僧曰:「若不如此,當取案勘之,應有福利。」

判官令主典帶法義咨王。

 

宮在東,殿宇宏壯,侍衛數千人。

僧亦隨至王所,王起迎僧曰:「師當直來耶?」

答曰:「未當直來,但有弟子張法義被錄來此。其人宿罪,貧道勾訖,未合死。」

主典又以張目事咨王。

王曰:「張目在懺悔後,不合免。然,師為之來請,可特放七日。」

法義謂僧曰:「七日不多,再來恐不見師,求請隨師。」

僧曰:「七日,七年也。可急去。」

法義固請隨僧。

僧即請王筆書掌,作一字,又請王印印之。

而曰:「可急去,還家修福。若後來不見我,宜以印呈王,王自當放汝也。」

法義乃辭出,僧令人送至其家。

 

家內正黑,不敢入。使者推之,遂活。

覺在土中,甚輕虛,以手推排,得出。

後即入山,就山僧修道。

掌中所印之處,文不可識,皆為瘡,終莫能癒。

 

(唐 唐臨《冥報記》略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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