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少女偷了父母的錢,死後投做羊以命償還。】

 

唐代 長安市里風俗每歲元後,依次作飲食相邀,號為傳坐。

東市筆工,次當設之。

 

有客先到,如廁。

見有童女年十三﹑四,著青裙白衫以索繫頸,綁於碓柱。

女泣謂客曰:「我是主人女。未死時,盜父母錢一百,欲買脂粉,未及而死。其錢今在廚舍內西北角壁中。然雖未用,既已盜之,坐此得罪,今償父母命。」

言畢,化為青羊白頭。

 

客驚告主人。

主人問其形貌,乃其小女,死二年矣。

於廚壁取得錢,似久安置。

於是送羊僧寺,合門不復食肉。

 

(唐 唐臨《冥報記》略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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