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唐代 柳智感白天做縣令,晚上被陰間請去做判官。】
唐代 柳智感,河東人。
貞觀初,任興州 長舉縣令。
一夜暴死,明日而甦云:
始為冥官所追,至大官府,使者帶感見王。
王曰:「今有一官缺,故枉君來任。」
感辭以親老,且自陳福業未應死。
王使勘之,信然。
又曰:「君未當死,但可權宜暫判錄事。」
感許諾,拜謝。
吏引退至曹。
曹有判官五人,連感為六。
其廳為長屋,人坐三間,各有床案,務甚繁複。
西頭一座空無判官,吏引感就空座。
有群吏攜文簿來請感判,將文簿置於案上,而退立階下。
感問之。
對曰:「氣惡,不敢逼公,但遙以案中事答。」
感讀案,如人間案者,於是即為判勾之。
有頃,有食來。
諸判官同食,感亦欲就之。
諸官曰:「君既權判,不宜食此。」
感從之,不敢食。
日暮,吏送感歸家,甦而方晚。
自後,家中日暝,吏輒來迎,至彼而旦;故知幽顯反晝夜矣。
於是夜判冥事,晝臨縣職,遂以為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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歲餘,感在冥曹,因起如廁,於堂西見一婦人,年三十許,姿容端正,衣服鮮明,立而掩泣。
感問是何人?
答:「妾為興州司倉參軍之婦也。被攝來此,方別夫子,是以悲傷。」
感以問吏。
吏曰:「官攝來,有所審問,皆為證其夫事耳。」
感因咨婦人曰:「感,長舉令也。夫人若被勘問,望自辯白,勿牽連司倉,俱死無益。」
婦人曰:「誠不欲牽連之,恐官相牽耳。」
感曰:「夫人幸弗相牽,可無逼迫之慮。」
婦人許之。
既而,感還州,先問司倉,婦有何疾?
司倉曰:「吾婦年少,無疾患也。」
感以所見告之,說其衣服形貌,並勸令修福。
司倉歸家,見婦在機中織,無患,甚不信之。
後十餘日,其婦暴疾死,司倉始懼而修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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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興州官二人,職滿當赴京選。
咨感曰:「君判冥道事,請問吾選得何官?」
感至冥曹以其姓名問錄事。
錄事曰:「名簿並封在石函中,檢之二日,方可得報。」
及期來報,乃見二人今年得官名號,感以報二人。
二人至京參選,吏部注擬其官,皆與所報不同。
州官聞之,告感。
感復問錄事。
錄事覆檢簿書云:「定如前所檢,不錯也。」
既而,二選人過門下,門下審退之。
吏部重注,果是冥簿檢報者。
於是眾人咸信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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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權判三年。
其吏來告曰:「已得隆州 李司戶,授正官以代公,公不復判矣。」
感明旦至州,告刺史李德鳳,遣人往隆州審焉,其司戶已死。
問其日,即吏來告之時也,從此遂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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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,州司遣智感領囚送京;至鳳州界,囚皆逃。
智感憂懼,捕逐數日,不能獲。
夜宿於精舍,忽見其故部冥吏來告曰:「囚盡得矣。一人已死,三人在南山西谷中,並已擒縛,願公弗憂。」言畢辭去。
智感即請兵入南山西谷,果見四囚。
囚知走不免,固來抗拒。
智感格之,殺一囚,三囚受縛,果如所告。
(唐 唐臨《冥報記》略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