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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冤魂殺人,王忳為之申冤,即恢復平靜。】

 

東漢時,有王忳少林,為郿縣令。

赴官往縣,路過斄亭,亭常有鬼殺人。(斄音台)

 

其夜,王忳宿樓上,有女子稱欲訴冤而無衣自覆,王忳即以衣予之。

女子乃進屋曰:

「妾本涪縣令之妻。

 欲往赴官,路過此亭,乃夜宿於此。

 亭長殺妾大小十餘口,埋在樓下,奪取衣裳財物。

 亭長今為縣門下之游徼(註)。」

王忳曰:「當為汝報之,汝勿再妄殺良善也!」

鬼便投衣而去。

 

明旦,王忳召游徼詰問,即認罪。

又收同謀十餘人,並殺之。

王忳乃掘諸屍骨,送歸其家而殯葬之,斄亭遂得安寧。

 

(南北朝 顏之推《還冤志》略釋)

 

註:游徼為官名,負責巡察緝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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