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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冤魂殺人,王忳為之申冤,即恢復平靜。】
東漢時,有王忳字少林,為郿縣令。
赴官往縣,路過斄亭,亭常有鬼殺人。(斄音台)
其夜,王忳宿樓上,有女子稱欲訴冤而無衣自覆,王忳即以衣予之。
女子乃進屋曰:
「妾本涪縣令之妻。
欲往赴官,路過此亭,乃夜宿於此。
亭長殺妾大小十餘口,埋在樓下,奪取衣裳財物。
亭長今為縣門下之游徼(註)。」
王忳曰:「當為汝報之,汝勿再妄殺良善也!」
鬼便投衣而去。
明旦,王忳召游徼詰問,即認罪。
又收同謀十餘人,並殺之。
王忳乃掘諸屍骨,送歸其家而殯葬之,斄亭遂得安寧。
(南北朝 顏之推《還冤志》略釋)
註:游徼為官名,負責巡察緝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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